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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细则(中航材发〔2018〕20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政府、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等利益相关方依法获取中国航空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治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6〕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利益相关方和组织公开的企业相关信息。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应参照本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细则》。

第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在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过程中,公开发布的以文字、图片、图表、视频等形式记录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要求,集团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国家关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法规,落实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工作要求,部署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公开办”),设在集团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集团公司发布信息涉及其他企业或者社会机构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开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工作细则,健全完善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各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负责做好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按计划落实。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并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党委工作部负责集团公司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并负责各部门审定的公开信息的最终发布。

第八条公开办的主要职责:

(一)健全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流程。

(二)组织编制集团公司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等。

(三)负责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督办和检查,形成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指导、协调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和公开信息的维护和更新;推进、指导集团所属各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五)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集团公司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集团各部门及所属各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集团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集团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集团公司公开的信息,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重要人事变动;

(四)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经审核同意发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

(五)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七)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八)通过产权市场转让企业产权和企业增资等信息;

(九)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企业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拟发布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一)集团公司联合其他机构发文;

(二)其他机构联合集团公司发文;

(三)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需征得有关机构同意的,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官方网站是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并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公开的信息可以通过新闻报道、召开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以及借助外部社会媒体(网站、报刊等)形式公开,还可以企业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宣传册等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应与国资委网站、所属各公司网站进行有效链接,确保不同方式公开的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公开。

第十七条公开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国家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集团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保密办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遵循“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信息拥有部门和单位(指提供信息内容的业务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确定信息是否公开的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制作的信息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依照本工作细则,在起草涉及公开信息的文件材料时应标明公开属性(公开、不公开)。

(二)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对信息的内容和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签字后,报请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三)信息拥有部门或单位将审定的拟公开信息提交给信息发布部门,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涉及集团公司之外部门和单位的,应事先沟通一致,各起草部门和单位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建立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集团公司重点工作督办、考核事项清单,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责任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程序的行为,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令其纠正,消除负面影响,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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